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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名词解释,犯罪行为名词解释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犯罪主体名词解释,以及犯罪行为名词解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

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庆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相互间关系:

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主体则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强奸罪,主体一般只能是男性。

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时还有犯罪时间和地点等。客体则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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