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工程承包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多,比如有的承包商行贿,与发包人串通投标,而我国已经建立了承包商失信制度,那么如何认定工程承包商的失信行为呢?以下答案由富华说法网边肖为读者提供。希望以下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如何认定工程承包商失信行为
工程发生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后,承包方拒不整改或者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二、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
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处罚:
1.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认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
2.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4.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5.施工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依法认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设单位的违法承包行为,建议给予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施工单位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对发现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四)经认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六)对被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资质证书被查封、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招标活动和承揽新的工程,并检查其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逾期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资质证书。
对两年内二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工程承包方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生后,承包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说法网,富华说法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