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企业面前处于劣势,很多企业会因为这个原因拖欠工资。只有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结算在建工程,并向承包方支付款项,承包方才能继续这样做,否则承包方没钱很难完成周转工程。富华说法边肖是为大家解答工程结算争议的管理单位。
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是哪个部门管
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合同双方的委托,调解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承包和计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发包与计价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该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证明工程量发生的签证文件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已登记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已登记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本文通过富华说法介绍了湖北省工程结算纠纷管理部门,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在实践中,出现和解纠纷时,先看看以上与和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看自己是否合理,然后整理证据,再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富华说法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