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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没收的财产去了哪里,公安机关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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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如何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此外,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所以说,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是不能随意处置的,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私吞财物的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如何处置?

公安局没收的物品怎么处理了?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部分要还给受害者,要是没有受害者的话,都会上交国库的,要公安民警没收财产要有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属于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但必须有合法程序。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被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摸收被执行人的财物,是否应该退回家属?

被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摸收被执行人的财物,是退不回家属的,因为财物是非法得来的,交了公J。

贪玩的财产没收后,那没收的钱到哪里去了呢?

对贪官违法所得的财产,没收后依法上缴国库。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包括贪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被收缴后?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的话,一旦被查处是需要进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够随便扣押,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文件,获得一定的审批,所有的财物扣押之后都要经过登记,关于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219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第221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222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中,如果发现了扣押的财物是属于被害人的,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如果在扣押之后发现与案件是没有关系的,就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回去,但是财物被扣押之后多久可以查明与案件无关是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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