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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关和个人可否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或其他诉讼活动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涉及一国主权和司法独立。因此,未经法律许可,任何外国机构或个人不得在我国从事这些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外国机构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其他诉讼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外国大使馆和领事馆送达法律文件,并对其国民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即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驻华使领馆;该行为的客体是其本国国民,该行为仅限于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许可,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向基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但外国驻华使领馆向中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的, 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外的其他外国机关和个人向我国国民或者我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必须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民事诉讼法》虽然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向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也规定上述行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外国驻华使领馆必须遵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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