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后诉前,对应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该财产保全对应的被告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财产保全异议。让富华说法边肖为您带来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让我们看一看。
一、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
异议: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对xx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借款纠纷一案中扣押车牌号为12345的汽车提出如下异议: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12345车的保安,归还异议人。并责令担保申请人承担异议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请求原因:
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扣押的12345号车的产权属于异议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相互串通,非法占有异议人的汽车,因此扣押物应当解除并返还异议人。原因是:
1.从事实来看:在xx市车管所登记的12345号车的车主是DDD,这是事实。不过这辆车是DS(从DS(xxxx县)在2000年8月购买的。DS是这辆车的实际所有人,因为是房贷,而且DS不是xx市本地人,所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拿到银行房贷。于是,DS与DDD协商,由DS购买的汽车以DDD的名义向xx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抵押后,一直由DS控制和使用。2013年3月,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实际车主DS与异议人达成协议,DS以25.5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异议人,异议人在支付车价后得到了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自2013年3月3日起一直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该车使用一年半。根据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该车本应在2003年8月前过户至异议人名下,但由于DS违约,该车未能及时过户至异议人名下。直到2004年8月,DS诱导异议人开车到昆明转让汽车。结果DS唆使异己以暴力手段抢夺异己的12345号。异议人报警后,xx区xx信用社也去了xx西。但是xx信用社通过你们法院的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非法占有异议人的汽车,汽车所有权应属于异议人。
2.从法律角度来说,12345号车也应该归持不同意见者所有。
根据公安部发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第《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 (XX) XX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否上路行驶的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应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以及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回复《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允许或者不允许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以车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因车辆已交付,原所有人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益,故原所有人不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而且《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60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如果约定了交付期限,卖方可以在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货物。所以从法律上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异议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所拥有的12345号车的所有人虽然是DDD,但不能认定为实际所有人;2003年3月3日异议人与DS签订购车协议后,该车将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也就是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归异议人所有。因此,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的12345号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损失5000元。
陈诚
Xx市人民法院
反对:
日期:年、月、日
二、财产保全条件
1.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采取财产保全是必要的。
3.当事人申请。
三、方式财产保护公司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具,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写明,必须是肯定的、具体的,不能含糊。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
诉前保全申请时间在起诉前,诉讼程序尚未启动的;申请诉讼保全的时间为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执行程序之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财产转移等紧急情况未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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