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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四项制度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以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四项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电子出版物的什么环节需要遵守保密规定?

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和发行环节需要遵守保密规定。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对涉密人员采取什么办法

一、保密人员选定

凡在要害部位或岗位从事机要、保密、文书、印刷、档案、通信、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选用人员必须严把政审关,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并在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保密教育,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

二、严格密级界定

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各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外单位的来文、资料,凡标有接触范围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扩大范围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

三、文件保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有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

四、会议保密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并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

二会议场所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三要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采访的会议,应事前告知与会人员。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要统一管理,严格办理登记、分发和清退手续。翻印上级机关秘密文件、资料需请示发文机关,经同意后按制度拟定的份数翻印;会议结束后,要把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

五、对外宣传保密

在对外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应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机关内应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应先报机关保密办进行审查,对保密界限不清的问题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通信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机关内使用计算机、计算机信息互联网,必须严格遵守《青岛市供销社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暂行)》。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上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固定、移动通信设备中谈及国家秘密。凡使用计算机存储、传输、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防止电磁辐射泄密;严格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的管理,严格人员的审查。

七、各级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带回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登记造册后送办公室保管,工作需要时办理借阅手续。

八、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登记造册后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不得私自保存或复印。确实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九、保密教育和检查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证。各位领导要把保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抓紧抓好,提高政治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保密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要特别注意做好新任领导、新进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注意的保密问题有哪些?

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注意的保密问题有:

1、在准备阶段要认真准备新闻发布材料,包括公开通报的情况、新闻口径、发布会议程主持稿等。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要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査,防止涉密或敏感的信息被公开。

2、现场发布信息时,新闻发言人对外发表有关信息、陈述观点、介绍情况、表述意见等,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统一的口径。严禁擅自对外披露涉密内容。

3、回答记者提问时,对相关热点问题要进行预测,做好事前准备。对记者提出的事先未能预见的敏感问题提问,要灵活应对,避开涉密话题,绝对不能泄露国家秘密。

保密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承办机关、单位对外提供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严禁私自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问题的稿件。机关、单位向国内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人向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投寄的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也不得涉及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稿件和作品凡是涉及本机关、本单位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在投寄前,要进行保密审查,自己无法把握时,要请本机关、本单位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或保密工作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煤炭工业部新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新闻工作的管理,正确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工作的方针、原则及有关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三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煤炭工业的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和新闻工作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宣传报道必须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第五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守各项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新闻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煤炭部党组的指示,提出一个时期煤炭行业新闻报道要点,统一宣传口径;

(二)组织安排煤炭部的新闻发布;

(三)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群体团体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审核煤炭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新闻类报刊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

(五)负责审核在京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新闻音像制品工作;

(六)负责联系、邀请、接待、组织新闻记者参加煤炭部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

(七)负责接待、组织、安排新闻记者对煤炭部部长、副部长、司局长以及重要活动采访工作;

(八)负责重要新闻稿件(包括音像类新闻稿件,下同)的组稿、审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外的“煤炭好新闻”的评奖工作;

(十)归口管理中国煤炭报的工作;

(十一)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新闻工作。第七条 煤炭部机关司局负责以下新闻工作:

(一)以煤炭部各司局名义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一般由各司自行组织、安排,并事先报政法司备案;

(二)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

(三)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和港澳台记者来采访,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交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或港澳台办的安排或通知,商政法司后予以组织、安排。有关稿件的审查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第八条 以下稿件要经煤炭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查:

(一)有关涉外工作并对国家、煤炭部有重大影响的稿件;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煤炭行业的活动、讲话和对煤炭行业的指示、批示、题词等稿件;

(三)煤炭部重大改革设想,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煤炭部党组、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煤炭部部长和副部长的讲话、文章、指示、批示;

(五)煤炭部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政法司认为需要部领导审定的稿件。第九条 以下稿件要经政法司审定:

(一)煤炭部领导指定政法司审定的有关涉外工作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煤炭部部长、副部长讲话等稿件;

(二)根据煤炭部的决定、文件撰写、录制的稿件;

(三)根据煤炭部领导审定过的材料撰写的稿件;

(四)煤炭部领导交办需要在新闻报刊发表的稿件;

(五)由煤炭部组织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

(六)由煤炭部组织机关司局同志撰写的重要稿件;

(七)新闻单位、记者送煤炭部审查的稿件。第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机密的稿件,要按保密规定办理,或送煤炭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不准向被采访和报道部门、个人索要财物。禁止以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第十二条 凡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为非正式报刊社,不得开展涉外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批准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经营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出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出版、印刷、复录、发行)三资企业。如果需要建立,要经煤炭部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什么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六条: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一、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制定的规定。

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日、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第三条: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第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和提供信息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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