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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什么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什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安全工程师证怎么考

安全工程师证怎么考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二、考试地点

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执行;报考对象为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和“免二科”2个类别。

(一)参加全科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四)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规定,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考流程

本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考生网上报名地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或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陆界面),网上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13日9:00-4月30日17:00.

报名流程如下: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 请考生认真阅读报考条件,并填写《考生报名承诺书》(见附件1),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所填个人信息要真实准确,报考科目要符合条件要求。

属于省直或省属单位、中央驻穗单位、驻穗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省直。各市市属单位人员请按属地原则,选择所属地市。

2.上传照片。 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和证书,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请考生务必确认后再上传。考试合格后,考生不再提交纸质照片。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系统识别。请务必在报名网站下载该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预先处理。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

3.报名信息确认和报名表打印。 考生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下载打印《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按照国家规定,未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考生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4.报名结束后,考生应及时将《报名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自行留存。

五、考试

1.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15年8月28日9:00-9月3日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2.考生考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六、成绩公布及成绩复核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5年11月7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向报考地考试管理机构提交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七、考后资格审核

考生在网上报名前自行对照报考条件,如实填报报名信息。成绩全科合格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2),由于报名统一使用国家网上报名平台,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没有考生的联系电话,将不再进行短信提醒,请考生考后留意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的交表通知。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考生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所属报名点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预审的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省直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由省人事考试局(收表公告公布在网站)负责;各市报名点报考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由所在地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提交资料的要求公布在网站上。

八、证书领取

省直报名点的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证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各市考生证书发放事宜由所在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九、考试注意事项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且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为便于考生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考生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考生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

4.考生在考试期间,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

5.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部分相关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可参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管理办法

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 ;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020-08-1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人就《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Q

《分类管理办法》属首次发布,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的背景情况。

A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安全生产形势的深刻变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一大批职业化、专业化安全管理人才。目前,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有27.2万人,经注册执业的16.9万人,尚不能满足当前企业安全管理的人才需求。同时,不同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要求不尽相同,高危行业不同领域对安全生产知识专业要求差异较大,以前制度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分专业、级别,导致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化水平不高、发挥作用不明显、企业使用率不高、发展通道不畅通等问题,注册安全工程师得不到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制约了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发展。

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列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管理办法》随后颁布实施,这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Q

《分类管理办法》有哪些创新?

A

《分类管理办法》是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顶层设计文件,与以前相关制度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划分了专业类别。按照不同高危行业领域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7个专业类别。过去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不分专业、学习范围广、通用内容较多,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学的不深、不精、专业化水平不高。划分专业类别后,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考试、注册、参加继续教育、配备使用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化水平会更高,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更有帮助。

二是实行了分级。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建立各级别与职称对应关系。主要是顺应了从业人员的呼声,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打通了职业发展通道。一方面,有利于满足不同企业对不同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利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素质。

三是提出了配备使用标准。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分类管理办法》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进行了明确。这既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既有利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发挥更大作用,也有利于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Q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哪几个专业类别,如何增设专业类别?

A

《分类管理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论证报告和意见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Q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哪几个级别,如何取得各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A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助理)3个级别。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参加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助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中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Q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哪些单位或机构中执业?

A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关于不同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执业行业和执业范围将会在即将修订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Q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A

《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Q

如何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之间的关系?

A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经验能力的专业人才,对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考核要求已基本涵盖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求。因此,《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Q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之间有什么关系?

A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打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发展通道,《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也就是说,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即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资格。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Q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督促落实《分类管理办法》方面有何打算?

A

我们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做好《分类管理办法》宣贯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加强对矿山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搞好政策解读,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让广大从业人员充分知晓、理解、支持和参与到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建设中来。二是抓紧修订配套法规、文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尽快修订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三是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使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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