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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假规定,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青海省产假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30省份延长产假的规定(3)

2017年各省产假新规定 上海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北京市:婚假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天津市: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四川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

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

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

重庆市:实行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详见《重庆市职工生育 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

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假为3天,产假为148天,陪产假为2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

广东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0天。

海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详见《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福建省:婚假为15天,产假为158到180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江苏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详见《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浙江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2天。

湖北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安徽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本地为10天,异地为20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20天。

湖南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

江西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甘肃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详见《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27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2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

青海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详见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山东省:婚假为3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7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14天。

山西省:婚假为30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30天。

河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详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

河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详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2条)

辽宁省:婚假为10天,产假为158天,陪产假为15天,取消原来的晚婚假7天。

吉林省: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详见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第五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第七条 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第八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一般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对于女职工占50%以上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准许在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不满七个月,但身体特别虚弱或有其它疾病的女职工,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宜从事夜班劳动的,单位应安排其它劳动。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第八条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的作业。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产后使用。孕妇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推迟生产的,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实行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种。多胞胎生育的,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保健部门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

青海省海南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产假陪产假分别有多少天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符合规定的,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9青海省生育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新旧规定比较

【产假】

现行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流产假期】

现行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生育保险】

现行规定没有就生育保险以及生育的费用、津贴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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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女职工产假能休息多长时间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2022年青海省生育津贴按多少天计算

1.正常产假98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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