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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属于地方性国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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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做好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必须依照本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征集义务兵任务,并做好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是本市征集义务兵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广州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公安、卫生、劳动、工商、财政、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征集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都有依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除依法征集男性公民服兵役外,根据军队需要,还可依法征集女性公民服兵役。

符合服兵役条件公民的亲属,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亲人服兵役。第五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负责民兵工作的部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也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由该单位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第六条 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的,由区、县(市)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并建立兵役登记档案。第七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第八条 征集义务兵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下达。各级兵役机关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并发出体格检查通知书。

有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单位,应按区、县(市)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逃避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区、县(市)卫生部门按照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担负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检查体格时,应严格执行体格检查标准,准确地作出体格检查结论,不得徇私舞弊。第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状况,由公安基层单位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经体格检查合格的,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和单位联合复审,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就读于各类学校或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或培训主办单位应保留其学籍,或按在学时间计算,给其本人退回相应的学杂费用。第十二条 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第三章 优待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应予以保留。入伍前是职工的,其服兵役期间,应享受本单位同类职工的转正、调资、升级的同等待遇,并计作连续工龄,本单位及个人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制度。优待金按如下标准发给:

(一)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当地镇上年度人均实际收入水平给予优待;

(二)属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按不低于义务兵入伍前的所在单位同类同级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

(三)义务兵入伍前是城镇待业的,对其家属应参照本街道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第十五条 义务兵家属在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分配住房、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安排住房时,应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第十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主要客运码头,应设立军人售票窗,方便军人凭证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主要客运码头,应设立军人候车(船)室。

广东省兵役证是什么颜色的本子

新的用红色,旧的用绿色。部分地区旧的没用完,还在用绿色。

兵役证,县(市、区)兵役机关发给经过兵役登记适龄青年的证件。内贴有相片,主要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兵役登记时间、是否应服兵役等内容。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第四条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招收士官工作。

印发《汕头市征兵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障汕头市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征兵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祖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汕头警备区、各县(含县级市,下同)、区的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本区域征兵工作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教育、劳动、工商、财政、交通、宣传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机关实施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县(区)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四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家、省征兵命令规定,结合本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下达征兵任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尤其文化教育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法制观念和义务服兵役的自觉性。第六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免征、缓征或不征集;

(一)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的;

(二)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

(三)是全日制学校就学学生的;

(四)正在羁押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第八条 征兵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达征兵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在上级发布征兵命令后,应将本区域的征兵任务逐级分解下达给各基层单位。

(二)兵役登记。每年10月31日以前,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应按当地兵役机关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兵役登记,其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负责登记;未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负责民兵工作的部门负责登记;未设人民武装部,也未建立民兵组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登记。

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经填写《兵役登记表》,并由县(区)主管机关初步审查合格,发给《兵役证》后,即成为应征公民。

(三)体格检查。应征公民应在基层单位的组织下,按照县(区)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区)卫生部门负责。

(四)政治、文化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县(区)公安部门应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现实表现和文化程度联合进行审查,填写《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

(五)入伍通知。对体格检查和政治、文化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县(区)主管机关经复审合格的,可批准其服现役,并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在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六)应征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组织欢送。第九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对应征公民的招工、招干、招生,应服从征兵需要,不得与征兵争人员。第十条 负责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在检查体格时,应按照国家《应征公民体检条件》规定的体格检查标准,作出准确的体检结论。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参加体检期间,农村和城市待业青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给误工补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常评奖。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体检、政审合格,但因名额限制而未被征集的,在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时,凭当地兵役机关的当年体检、政审合格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第十三条 就读于各类非全日制学校、参加各种培训的适龄公民,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或培训主办单位应保留其学籍;属自费的,抵除其在学时间后,退回本人相应的学杂费用。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2、将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三、《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七条。四、《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

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个“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第三个“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五、《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六、《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七、《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六条。八、《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1、将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将第十一条中的“免收学费,可以收取杂费,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修改为“不收学费、杂费”。

3、将第十八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九、《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十、《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专利条例》”。

2、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十一、《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审计机关同意,”。十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十三、《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1、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十四、《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1、将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2、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十五、《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十六、《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1、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修改为“依法”,“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1、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的民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暂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武装干部负责民兵工作。第三条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把民兵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总体规划,分工一名领导兼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主动协助军事机关解决民兵工作的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民兵工作任务,把民兵工作纳入厂长(经理)责任制和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把民兵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武器装备管理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调配等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计划,解决所需人员、时间和经费等问题。第二章 民兵组织第四条 农村乡、镇、管理区(行政村)和农、林、盐、茶场,城市凡能组建一个民兵排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远海渔轮(船),能够组建一个民兵班的海上运输船只,均应建立民兵组织。

商业、财贸、服务等行业,按系统建立民兵组织。机关、学校、科研单位下属的工厂应和其他工厂一样建立民兵组织。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乡(镇)企业,符合组建条件的也应建立民兵组织。第五条 户籍在广东省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就地参加民兵组织。第六条 乡(镇)企业的民兵人数,够编基干民兵班以上的,可单独编组,归乡(镇)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不够编基干民兵班的,编入企业所在地的基干民兵组织。

企业中的合同制工人,属广东户籍的应编入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户籍在外省的公民在广东工作合同期5年以上的,可视情况编入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

基干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农村,一个县一般编组二、三种专业技术分队,一种专业技术分队可编组在二、三个乡(镇);在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可编组一、二种专业技术分队,中小型厂矿企业只编组一种专业技术分队,也可以采取大厂带小厂、就近联片的办法编组。第七条 在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应当把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编入基干民兵组织。

编入人防、交通战备队伍和预备役部队的人员,不编入民兵组织,不列入民兵实力统计。第八条 市、县、沿海乡(镇),应采取赋予任务的办法,在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一定数量的民兵应急分队。第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体制需要变动,要征得上级军事部门的同意;民兵连以上建制的调整变动,由军分区批准。第十条 民兵连以上干部一般配一正一副。在农村,管理区应设民兵营,营长应配专职,享受管理区副主任待遇;在城市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民兵连以上干部可正兼职、副专职,民兵营(连)军政主管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

民兵营(连)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兼职和被授予荣誉称号或有突出贡献的民兵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第十一条 民兵干部应当按规定选好配齐。缺额的,应当迅速调整配备。民兵干部一般应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民兵干部由所在单位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管理。第十二条 民兵组织每年按规定内容整顿一次。民兵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并抓好落实。

基层人民武装部每季度应召开一次民兵干部例会,每年对基干民兵进行一至二次点验或召开基干民兵大会。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三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民兵政治上合格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四条 民兵政治教育应当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民兵建设实际,着眼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后备兵员,突出教育重点,以集中教育为主,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民兵平时和战时的思想政治工作。

对基干民兵的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对普通民兵的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第十五条 每个管理区应当结合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建立青年民兵之家或文化室。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当发动民兵带头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城市民兵要立足本职岗位带头完成生产任务;农村民兵要带头落实生产责任制,带头脱贫致富、扶贫帮困,带头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2005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征兵任务。第四条 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招收士官工作。

教育、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与兵役机关共同做好在高等院校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国防观念、法制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征兵准备工作,组织本辖区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发出兵役登记公告。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应当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第八条 国家发布征兵命令后,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征兵准备工作。

企业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本企业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返回户籍所在地应征;企业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其所属部门向所在地人民武装部提供应征公民名单,并协助组织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返回户籍所在地应征。第九条 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无工作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招录国家公务员、招聘员工和学校招生时,应当支持征兵和招收士官的工作,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和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体格检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保证兵员的身体素质。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和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应征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有关单位协助。政审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政策,保证兵员的政治素质。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和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学历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同级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有关学校协助配合,保证应征公民的文化素质。第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退出现役后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从高等院校征集入伍的学生,其学籍管理、优抚安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义务兵、士官在服役期间立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亲属和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征兵和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的,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原所在单位应当动员其报到或者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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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
  • 兵役法规定,兵役法规定,年满 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
  • 公民代理案件非法经营,公民代理收费构成非法经营罪
  • 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拥有的
  • 公民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民买房子过户费谁出呢,买房子过户费谁掏
  • 我国法院不受理对我国外交行为提起的诉讼,外国公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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