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即继承人能否继承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只要已故当事人的继承人表示要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解释:在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死亡,有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继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续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这更清楚地表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都可以继承。能继承的一定是双方有争议的标的物。如果双方的纠纷是关于金钱、财产等。继承人可以继续诉讼。如果双方争议的对象是被继承人专有的,比如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是否维持,这些关系会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不能也不可能继承这种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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