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理地行使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主要表现为欺诈性诉讼、盲目诉讼等。编者无忧找律师,为您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滥用诉权的情况。
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滥用起诉权主要表现为:
一、诈欺性诉讼。
即原告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目的是通过诉讼技巧获得损害被告民事权益的胜诉判决。
虽然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性诉讼需要借助法院行使司法权,但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侵权不同于以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目的的侵权,其核心在于,虽然以侵害对方的民事权益为目的,但在进行欺诈性诉讼时,也损害了法院司法的公信力。
由于这种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实体法上对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还导致程序法上对不当诉讼结果的追求,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并导致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诉讼费用,因此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受到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就后者而言,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欺诈性诉讼的法律后果,包括三个方面:从追求不当诉讼结果的角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从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中明确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造成对方当事人花费诉讼费用的角度出发,应当规定欺诈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对方当事人为诉讼而合理支付的费用。
二、盲目性诉讼。
又称轻佻诉讼,是指原告在起诉前没有进行冷静的分析和调查,就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权虽然是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原告起诉后其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换句话说,法律允许原告合理败诉。因此,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当事人滥用起诉权时,必须区分盲目诉讼和合理败诉,否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适用必然导致限制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不良后果。合理败诉是原告基于诉前合理调查和胜诉判决提起诉讼,但因无法举证或判决不当而遭受败诉判决的诉讼。
可见,盲诉和合理败诉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提起诉讼之前是否已经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判断,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轻率。当然,判断鸡毛蒜皮的诉讼并不容易。[第页]
三、多余性诉讼。
重复诉讼是指原告在起诉前没有尝试与被告协商,或者拒绝接受被告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责任,在被告不知情或者不愿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当事人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并不意味着通过行使诉权提起诉讼就一定合理。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只有发生纠纷或冲突,才有提起诉讼的必要”。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没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没有试图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义务,即使原告享有
这种重复诉讼不仅使被告承担了不合理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而且滥用了国家稀缺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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