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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诉讼须知内容,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流程

1.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确定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2.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采取不诉不理的原则。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没有主动立案审理。据此,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案件的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想在哪个法院起诉都不行;法院也不能接受任何它想要的案件。

(3)应提交诉状进行起诉。一般来说,起诉状应使用法院的标准诉讼文书,用毛笔或钢笔,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书写。格式要符合要求,层次要清晰,重点要突出,字迹要工整。诉状中的数字,除了案号、百分比、专业术语等。应该都是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在起诉状的左边,应该留有装订线。

(4)谁都想打赢官司,其根本在于事实和法律。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如何向法庭解释事实。应向法院提供证据和证据线索。要通过起诉或辩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把该说的都说出来。还要注意学习法律,言归正传。只有掌握事实和相关法律,才能胜诉。

(5)听证是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每一步都不可偏废。特别是在法院核实证据阶段,对有利于对方当事人但不符合事实的虚假证据,必须及时揭露和反驳,并提供新的证据予以否定。知道证据是法院判案的基础。如果你忽视了证据,你将处于被动的局面。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要实事求是,不能无理三分辩。如果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确凿,也应该承认。因为毕竟是真的,不会因为你反驳就变成假的。

(6)重视案外和解的作用。如果因为某种原因,错过了法院调解的机会,也可以委托亲戚朋友、代理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协调,尽力争取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个案件对双方都有好处。

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应诉和答辩过程中,被告也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也有义务对其提出的事实提供证据。

(一)原告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提供下列一般证明和证据: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本等。).原告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原件。如果提供了复印件,法院会在与原件核对并加注释后,返还原件。

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住所、居所、居住时间)。

(3)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他的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有法人证书才能参加诉讼;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参加诉讼。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涉外诉讼必须提供当事人的外国国籍身份证明,以及中文译本

侨居国外的华侨如起诉,应出示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直接送交法院的诉状必须由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出具证明。

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仲裁及材料。

(2)原告起诉时,除提供一般的证明和证据外,还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提供必要的证据。

家庭纠纷应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婚后感情的事实或证据及离婚原因。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其下落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活状况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4)财产和经济申诉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和债权债务凭证。有存款的,应提供金额、账号、户名、存款日期、种类、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其他能证明的相关材料。财产转移的,应提供说明和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房屋性质(公房、私房、合建公房等。),名称,面积,房间数,常住人口等。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当有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

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户口本、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

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

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当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变更监护权纠纷:

原抚养证明(户籍、法律文书等。).

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和证据。

收养纠纷的解除:

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公证书、户口本、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其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财产、住房状况及证据。

房屋纠纷应当提供以下必要的证据: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房产登记证、租赁合同等。土地、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的,须有档案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有两名以上知情人的证明,并应提供争议房屋的来源、价值、结构平面图)。

(2)原告为私有房屋代管人的,应提供房产所有人书面的房屋代管委托书和诉讼委托书。

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及证据(如负责修缮、缴纳房产税、出租等。),以及争议双方目前的居住条件(人口、面积、房间数、房屋属性[page]

财产所有权纠纷还要求:

(1)自建或合建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建材发票等。以及其他财产权属材料。共有房地产的,应提供该共有房屋的产权证明。

房屋被继承、赠与、买卖、典当的,遗嘱

(3)私有房屋租赁纠纷由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提供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原、现居住人口和面积的变动情况及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需要提供:

体检单、病历卡、医疗账单、允许休息日证明。转院治疗的,提供转院证明。

(2)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允许特殊照顾的证明和护理费证明。

(3)要求赔偿误工的,应提供单位或雇主的误工证明和受害人的月经济收入(如工资单)。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车、船票等凭证。

被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者生活费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证明和清单,以及被害人生前受扶养的证明。财产损害赔偿,还需要提供受损的实物,或者能够证明实物受损的照片、证人姓名,证明财产处于原状的证据,或者修复费单据、修复证明等。受损财产的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的,还需提供:

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提供使用被侵权人肖像的文章、出版物等物证;双方已有约定的,应提供使用肖像人肖像的约定等证据。

侵犯名誉权、姓名权、姓名权的,应提供侵权出版物、报纸内容不是事实的证据、照片、录音等。

(3)侵犯名誉权的,提供荣誉证书及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明侵犯名誉权的证据。

侵犯著作权的,要提供自己作品的原件、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侵权作品、照片等物证。

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资料和证据。侵权人从侵权中获利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劳动争议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对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审查

有些情况,比如离婚案件,起诉后夫妻关系改善,不需要离婚,就不应该强迫当事人把官司打到底。然而,撤诉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能说撤资是空穴来风。我们应该写一份撤诉书,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并且是原告自愿的,法院就允许撤诉。撤诉表示案件已经审结。如果要再解决,就要另行起诉,还要按照新的案件交纳诉讼费。所以,你要谨慎撤诉。撤诉的书面方式比较简单,没有固定的格式。说明理由,有文字依据就行了。

5.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

根据199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90]第3 《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号的精神,当事人撤诉后,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6.关于委托他人进行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代理

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当认真分析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承认确凿的事实,接受合理的要求;不要无视没有根据的事实和无理要求,而要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提出反论点。一是附答辩状提出,即答辩状是书面的,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二是庭审时进行口头答辩。被告通过答辩状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便于法庭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诉求,全面审查案件。

8.民事诉讼中被告和原告拒绝出庭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三十条精神,法定代理人、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出庭的,只能询问、核对证据,听取出庭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经审查核实,未到庭的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及证据,在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也具有法律效力。

9.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逮捕后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被逮捕,不能出席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为了尽快恢复诉讼,不至于长时间拖延审判时间,法院可以通知被逮捕的当事人或者被逮捕的当事人自己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代替他参加诉讼。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后,法院可以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案件。[第页]

10、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庭审笔录是记录审判案件全部诉讼活动的书面材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这份笔录中,除当事人外,所有诉讼当事人都要签名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书记员可以在上面写下理由,仍然需要附上才能生效,不会因为当事人不签字而失去效力。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遗漏,可以申请更正。不签是不对的,起不到任何作用。

1.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必须提供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但这并不意味着判决有效与否取决于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签收不影响判决的效力,但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日期。

12.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撤销继承

(2)被告死亡,无遗产,无应承担义务的人;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3.申请退出。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1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食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已经签订协议的,只能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解决。

15.民事案件上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虽然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要在五日内移交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二审法院,所以上诉要通过一审法院提起。如不服判决,上诉期为十五天;如果你对裁决不满意,上诉期是十天。上诉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交上诉书。上诉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原人民法院的名称、案号和案由;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在提交上诉请求书原件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与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相同数量的副本,以便法院移交其答复。上诉时,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4)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双方应分别交纳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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