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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一)取得委托诉讼权的方式

诉讼中的委托书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103010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可见,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合法途径。委托书作为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凭证,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核准后,受托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利,可以开始代理诉讼。为了保证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还特别规定:“居住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境外送交或者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然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记录在案。一方同时委托两个代理人的,委托书应当分别记载各自代理的事项和权限。

(二)变更和终止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条件

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或解除。所谓委托诉讼代理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扩大原诉讼代理或者缩小原诉讼代理。所谓委托诉讼代理的解除,是指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被代理人撤回诉讼代理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双方诉讼代理关系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诉讼代理权变更或者解除前,已经实施的代理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三)委托诉权消灭的原因。

委托诉讼权可以因各种原因消灭。委托代理的消灭不同于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消灭完全是人为造成的,而委托代理的消灭是人为和非人为两种原因造成的。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消是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1 .诉讼终结后,代理人履行了诉讼代理职责;2.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法律行为能力;3.委托人死亡;4.委托人和代理人自动终止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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