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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谈拆迁补偿征迁,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咨询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北京律师谈拆迁补偿征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征地拆迁律师咨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律师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第一,尽职调查。

〔一〕:拆迁合法性调查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实施方案

5)安置补偿资金证明(专款专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1)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详细列明属于公共利益的哪一方面?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国家的和地方的综合审查)

3)上述所谓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4)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前,是否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是否公开征求过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是否少于30日?

6)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过听证会,是否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是否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7)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土地使用权调查

区分企业所属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

是属于承租方还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

集体土地是否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属于合法经营性用地?

国有土地要区分用途,是工业用地或者商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

〔三〕:企业自身情况调查

1、审查企业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如果为承租,那审查承租的合法性主要是出租方的主体,标的等相关事实。是否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因素?

2、综合调取工商档案。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情况、企业员工合同、企业对土地或者房屋投入的其他相关发票,包括可移动的设备,附属物。(计算他的搬迁费用和搬迁过程中的损失)不可移动的附属物的市场价值。并编写损失报告,必要时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给予评估。

第二、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

1、代表企业与拆迁实施单位经办人协商谈判。(这一部分是律师的工作重点)

2、合理反映企业的损失及要求;应综合企业情况,做到有理有据。

3、监督拆迁程序的合法;

如果产生危害被拆迁企业合法权益的事情,比如:断水,断电,断路等情况律师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第三、诉讼和裁决

1、参与企业与土地出租方或者房屋租赁方的承租合同纠纷案件;

2、参与企业与拆迁人之间的裁决会及听证程序;

3、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审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对委托方存在不利;

2、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效履行.

面对不合法的拆迁行为,大多数被拆迁人有两种表现,一是沉默不语任由宰割,另一种就是暴力抵抗不顾后果。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请律师介入的时机还是很多的,这个可以根据被拆迁人自己的情况选择,房屋拆迁纠纷找拆迁律师咨询肯定比自己在家研究更加靠谱,有时候还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房屋拆迁案件请拆迁律师虽然成本提高但胜诉率也提高了,且拆迁案一般涉及数额较大,支出与收益相比较,请律师仍是安全系数比较高的明智选择。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国有土地上房租的拆迁补偿程序及拆迁条例注意事项

一、征收决定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规划审批

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且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由相关部门组织听证会,且及时的修改方案。

二、风险评估要求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次,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那么,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三、征收补偿程序

对于征收补偿,这在征地拆迁当中是非常要的。补偿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简单问下大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可以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旭亮律师吗?

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首先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补偿款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周旭亮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北京西城区律师协会律管委副主任、北京西城区优秀青年律师?担任多家电视台法制栏目律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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