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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规定条列,保安服务条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保安规定条列,以及保安服务条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劳动、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组织。第五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二)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

(一)提供安全守护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服务;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国家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商贸活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其服务标的、期限、质量、报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保安服务收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指导价格。具体收费由双方根据指导价商定。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和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保安人员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人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的指派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不得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保安人员对违法指令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持执勤证件,可以配带规定的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在非执行勤务时,不得着保安制服和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的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械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守护勤务时,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事故现场,应当先行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刁难、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搜查他人身体、财物;

(三)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四)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五)妨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查办案件;

(七)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保安管理法律法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的条例。共九章五十二条。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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