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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37条规定,党章35条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党章37条规定,以及党章35条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什么,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党章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党章即党的章程,它是一个政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党章一般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它的内容上要是规定党纲、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条件、党员的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党章的内容,随着形势的发展、任务的变化、斗争的需要和党员的情况,定期进行修改。

世界无产阶级政党的第一部章程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制定并于1847年11月召开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表大会上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核心: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首先,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依 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又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是必要的,但仅如此又是不够的。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 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那么,就将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说,问责条例的出台,也是在倒逼党内各个责任主 体在履行责任上只能做出担当的唯一选择。

其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依 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 内专门的问责条例,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 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 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现代化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有 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 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 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 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求答案

党章第37条规定,(D)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A.党员

B.党的干部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D.党组织

2017一学一做发言稿(2)

(二)“一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是党员责任和义务。这次的“三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学习系列讲话,学习的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员干部要从学习中深入领会系列讲话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具体来说,如何学习好、践行好党章及党内法规对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建议要做到三个“关键”。

第一,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关键在学新、学透。修订的《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条例》将党的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介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第二,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关建在于学实、学活。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只摆个样子,应付组织上的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反复思考,把学习同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正在开展的整治“四风”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正在进行的县乡换届工作结合起来,联系自己职责、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解决突出问题。要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

第三,学习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关建在践行、落实。习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新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要把学习党章作为第一课,带头遵守党章各项规定。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学习、践行党章、条例和准则的各项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项坚守不可逾越的底线。

党委(党组)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执行《条例》和《准则》,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 说说 ,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

(三)“一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是端正思想作风、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一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的“做”,即“做合格党员”,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就是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在工作和生活中,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公仆情怀,牢记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性修养方面,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政从政、从严治家,筑牢拒防变防线。我们要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端正思想作风,解决一些如国家干部、公办老师骗取低保,基层党员干部不用为、慢作为、乱作为和优亲厚友、处事明显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

二、严守纪律,加强管理,不越红线

习在中纪委二次全会讲政治纪律,三次全会讲组织纪律,五次全会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今年的六次全会上讲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纪律建设贯穿始终,从严治党的螺丝越拧越紧。

(一)充分认识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纪律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作用,指明了纪律建设的着力方向。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所谓强制性,是指对于党的纪律,广大党员干部都必须服从和执行,违反者就要受到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所谓严肃性,是指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个人认为是否正确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条件,所评统一性,是指所有党员、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违反了纪律,都受到相应处分。

(二)严格遵守“六大纪律”。

中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和纠正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规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同时强调,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以严明的纪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这也是我们今年执纪重点。 去年12月,我们编印了《**县党员干部违纪违规典型案例警示录》,里面选择的50起案件都是我县去年查处的典型案件,我们要认真剖析, 反思 ,从中汲取教训。从近两年查处的腐败问题看,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有的搞“雁过拔毛”,挖空心思虚报冒领、克扣、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有的违规处置集体“三资”、侵吞集体资产;有的在救济、补助上搞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有的高高在上,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有的执法不公,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这些问题都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纪律建设,必须把严明政治纪律始终放在首要位置。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少案例说明,违反政治纪律危害甚于腐败,它败坏风气、涣散组织,为腐败滋生提供不良土壤,给党内造成政治隐患。强化政治纪律,包含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就是对党忠诚,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抓住严明政治纪律这个“纲”,就能把严明其他纪律带起来。

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纪律的执行。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制度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抓纪律就得严格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就得执纪必严、动辄则咎,坚持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踩“红线”、闯“雷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牢固树立纪律的权威,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三)执纪审查聚焦纪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无数案例表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只是“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才是“里”,根子在于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丧失、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理想信念的引领,要靠党规党纪的保障。面对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要求,今年,我们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月月有约谈,月月有通报。一方面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另一方面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经常使用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坚决把增量遏制住。通过推进标本兼治,最终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全体党员干部必须用党纪严格约束自己,守住信念防线、道德防线、纪律防钱,具体做到三点:一是知可为、知不可为。严格遵守六大纪律,具体我们县乡一级,就是在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市委的决策上,要认识统一、态度坚决、行动自觉落实有力。二是知足、知不足。正确处理得失的关系,在待遇和生活上要知足,在工作和学习上知不足,“权大不忘责任重,位低不移公仆心”,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三是有所敬畏,不无所忌惮,在权力面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坚决不碰红线。四是追求名节、不追名利。培养高尚的生活情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管得住自己。

三、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2015年称为“问责年”,全国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1.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因“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受到责任追究。问责的数量,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峰值。问责一个,当警醒一片。 先给大家通报自治区最近问责情况:近日,国务院公布2015年大督查第三批督查问责结果,我省有76人被问责。2015年6月份,国务院组织开展大督查,发现和指出我省的一些省直部门及部分市、县在保障性住房、精准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省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区直部门及部分市、县依法依纪对80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2人,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34人;涉及处级干部15人,科级及以下51人,企业及其他人员10人。

3月1日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地方和部门查处的7起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我们省就有一起, 2015年10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镇党委书记邓*和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原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李**(分管危房改造工作),原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黄*被调离工作岗位,李*被免去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职务。

这些问责情况的通报,说明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入了新常态,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新的时期。这就是我今天跟大家讲的第三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认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王岐山书记在全会上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些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每年就是开个会、讲个话或者签个 责任书 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党委(党组)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对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 报告 。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隐瞒、简化、变通;有的担心立案审查会损害形象,存在压案不查的情况等等。

纪委监督责任。简称是“三项任务和五项工作”。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五项经常性工作是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切实加强“两个责任”的落实。自治区党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全区创新方式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构建从严新常态措施,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督促一级办、一级推动一级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履责局面。2015年以来,全区共对55个领导班子、261名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2015年,我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年”活动,北流、兴业、福绵、容县等都通报有责任落实不力被追究的典型案例。如:今年,我们县继续深化“两个责任落实年”,加强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主体责任就是党委(党组)直接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省十届纪委七次全会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责任不强,只挂帅不出征,抓工作形式大于内容。这种情况在我们县各镇各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落实主体责任,必须党委(党组)书记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政班子都有责任,每一名班子成员都有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是分管范围内的主要责任人。要严格执行专题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要向上级纪委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发挥好“三个作用”。一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作用。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日程,与业务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其他班子成员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要主动出主意、想办法,认真负责地参与决策,不能袖手旁观。二是在分管范围内要发挥主要责任人作用。班子成员在分管范围内也是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要坚决落实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定期研究、定期布置、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守土有责,对党负责。三是班子成员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带头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带头廉洁自律。作为领导要自觉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否则就是失责。

而不少案例表明,党员干部往往是从“破纪”开始,进而“破法”。前段时间,我们也下发了三本学习资料给大家学习,其中《**市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忏悔录》,其中收录有在我们县担任过领导的李**,还有原新东镇党委书记朱*文、原镇长*勇,还有一些局长、校长等。他们写的忏悔书看了以后确实令人惋惜、痛惜,令人揪心。比如在忏悔中说,“要是在刚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谁能够及时提醒一下,我也不会走到今天”;“哪怕是早一点给我纪律处分,我也会内心充满感激”。这些悔恨交加的话,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意味,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扛起责任、管住纪律,意义不仅在于形成违纪必究的“震慑常在”,更在于实现惩前毖后的“治病救人”。“严肃纪律就是治本”,只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就能够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病树”必将减少。

落实监督责任,纪委(纪检组)要加强日常监督。发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拉票贿选、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三)多种方式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条例》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是此次修订增加的一章,该章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履行不力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强调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形成制度。强调要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拉票贿选、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情形,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并且要定期报告追责情况,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典型问题,使追责问责成为常态。 同志们,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是自治区党委和市、县、乡领导班子集中换届之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我们要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规范和党的纪律要求,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执行到位。 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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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的条件

开除党籍是我党党内最重的处理,对于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都分别有明确规定。

《党章》在第38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第39条在规定“留党查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对开除党籍作出了100多条的规定,其中第14、30、31、36、37条是最基本的,党员应该予以牢记:

第14条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37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党章37条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党章35条规定、党章37条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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