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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同学聚会规定出台,同学聚会不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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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人都提出了,禁止在40~50岁非法举办同学聚会?否则害人又害己?

你再说总题法是对的,因为40到50岁的年纪生活比较空虚,缺少精神方面的安慰,所以要禁止他们同学聚会,免得生出事端来出现绯闻,害人害己

为什么现在很多人都已经提出“禁止在40岁后举办同学会”?

人在40岁以前基本上是打拼创业的年龄,40岁以后事业等基本定型,40岁以前的同学会还有可能是念同学间的感情和对未来的激情的同学会,这样的同学会还有点意义。40岁以后的同学会基本上是攀比的同学会,是为了利益而拉圈子的同学会,是少数所谓的成功人士的表演会,这也丧失了同学会的本来目的,不办也罢

同学聚会有哪些守则要遵守?

虽然同学聚会对很多人来讲就像个魔咒,但一直不去终究是违反人际关系原则;其实也真不必逃避,坦然虽然需要底气,心态却可以战胜一切。不知谁创造了这份“同学聚会守则”,这份守则固然反映出对社会风气的一种无奈,但不失为时下各种聚会的一个参考。 一、禁止攀比职位。 少年得志的请照顾大器晚成的;后来居上的请礼遇小时了了的;出人头地居高位者最好展现您虚怀若谷的气度;无名英雄基层人员不妨保持您不卑不亢的姿态。 二、禁止攀比家产。 腰缠万贯的当感念创业成功的幸运,身无长物的多享受精神生活的充实。 (现在的同学聚会的确有攀比之风。本来“欲与天公试比高”也是一种动力,但以功名排座次就有庸俗之嫌疑了。我就很讨厌那种动不动让“大官”、“大款”成为“座上宾”的做法,同学聚会又不是开党代会。所谓“大官”、“大款”也是相对的,在有的人眼里大得不得了的“市委书记”,在另一些人眼里实在算不上什么,何必在同学面前露出那副媚态?所谓“大款”也是同样道理,在下岗工人面前你得瑟个什么劲。) 三、请配合筹备组的食宿安排并尊重他们的辛苦劳动。 坐拥豪宅的和暂居陋室的请共同回顾当年的岁月。 (这也许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经济地位的差异是回避不了的事实,尤其是小学同学聚会,不可能要求大家在巨大的差异面前仍然保持心平气和的“和谐”,彼此之间的客气只是一时的表面现象,已经属于不同的“阶级”,不“斗争”就很不错了。) 四、请对外貌、着装、发型、发色、腰围、体重、视力、行走速度等等状况百异、个性千秋的同学一视同仁。 女生禁止攀比老公,男生禁止攀比老婆,男生女生禁止攀比儿女。有无神仙眷侣、儿女是否出众、膝下犹虚或子孙满堂,不是此次聚会的主要议题。禁止有家室者再度偷猎爱情,或有过不和谐历程者分享经验。 (对外貌腰围等一视同仁问题不大,不攀比老公儿女不大可能,即使嘴上不说,心里也在进行比较,这也是人之常情。当然为了和谐的需要,最好嘴上不说,心里较劲是另外的问题。至于“偷猎爱情”和“分享离异再婚之经验”,年轻一点的同学聚会需要重视这方面的情况。) 五、禁止恶意揭底和延续恩仇史。 30年之前的情敌、政敌、债主,不论是感情纠葛、竞争恩怨,还是财物纠纷,30年后请一笔勾销。 (同学之间,30年后还互揭老底实在不应该。但感情纠葛不可能一笔勾销,尤其是一些美好的情愫,这是人生珍贵的财富,理应得到珍惜,将其深藏在心底。) 六、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 政治制度、经济体系、风俗习惯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希望大家求同存异,共同遵守和平共处的N项原则。 七、吸烟的同学请保护环境及怜惜旁人的肺,酗酒的同学请注意场合并心疼自己的肝,提倡适度适量。 总之,希望我们珍惜这些聚会的机会,壮心不已指点江山的、淡泊去留无意修身悟道的,大家欢聚一堂和睦相处。

为什么现在很多人都已经提出,“禁止在中年举办同学会了”?

现在的同学聚会有些已经变味儿变质变成了一种攀比,一种谁社会地位高,谁混的好不是已经失去了原来同学那种真正的纯洁友谊还有就是影响家庭和睦?开同学会可能以前是初恋,什么的,现在过得不如意,两方面。通过聚会联系认识接触了有了联系方式就所以罪加罪最和睦和睦家庭的同学的另一方也不愿意让另一半参加同学聚会,现在同学聚会的。不好的一面已经展现出来了。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同学会有什么规定

针对党员现在还能不能参加一些“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

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扩展资料:

中央纪委法规室近日解答: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党员连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都不能参加了吗。犹记得前不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后,不少人困惑不解,甚至不无情绪。其实这是误读。按照中纪委法规室的阐释,不是所有的党员都不能参加“三会”,界定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也就是说,你是普通党员,就没问题。

同时,也不是什么样的“三会”都不能参加,如果“三会”登记注册,是正规的“三会”就无妨。当然,即便是参加正规“三会”也不能违规。不能违什么规?根据2002年下发的相关《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当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

中央出台这些规定,目的很简单,就是防止党员领导干部通过“结盟”,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现实中,确有一些官员以同学、老乡、战友之名,拉帮结派,蝇营狗苟。

新华社今年年初点名“山西帮”就是一例,报道称:“山西官场地震”成为2014年中纪委反腐的热词,多名主政山西的官员与在外地从政的山西籍官员的落马,被解读为“山西帮”。

古人说得好,“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无论同学还是同乡,同门还是同宗,只要以利相交,而不是以道相交;只要只讲哥们义气,不讲党性原则,就不可能长远。

古代有个例子是,明朝官员胡广和解缙,以利相交,两人“生同里、长同学、仕同官”,本已商定好胡广的女儿嫁给解缙的儿子,可当解缙因罪入狱后,胡广却不顾女儿反对撕毁婚约,可谓背信弃义。

别再将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庸俗化,别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了政治生态。四处攀缘,或者搞封建家臣那一套,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中纪委官员: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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