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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赔偿标准2019,四川工伤赔偿标准202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四川工伤赔偿标准2019,以及四川工伤赔偿标准2021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9

四川省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条例第二十九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条例第二十九条]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条例第二十九条]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条例第二十九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条例第三十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条例第三十一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条例第三十二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条例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川府发〔2003〕42号八]

一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二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三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四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

五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60个月统筹工资

六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

3、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48个月统筹工资

七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工资

八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工资

九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工资

十级: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工资

纵横法律网孙阳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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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全文,四川10级伤残赔偿标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竞争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国家建立了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内容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适应要求的,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就是说,要逐步建立起一张覆盖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网”。6月19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公告显示,成都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81元,四川省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3722元;有关社保采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均按照以上执行至5月新的统计数据日前。

伤残等级

劳动关系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

1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

27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90%(本人)

2级

25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85%

3级

23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80%

4级

21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75%

5级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保费

18月

解除合同的14月(医疗补助金)加60月(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70%(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6级

16月

解除合同的12月(医疗补助金)加48月(就业补助)(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65%(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7级

原劳动合同履行的

13月

3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6)

8级

11月

2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8)

9级

9月

1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0)

10级

7月

10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

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1、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四川成都市范围为4306X6=25824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00元X20=5800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每月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孤儿上浮10%。

备注:

1、伍-陆级经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需延长治疗的,增加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

2、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壹-肆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伍-陆级由用人单位补足;

3、“本人工资”指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前12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工资300%的按月平工资300%计,低于职工月平工资60%的按60%计,其余就实计;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9000元

1、医疗费(凭发票有设备基金报销、单位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天(住院天数)(社保基金)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4、康复性治疗费: 元(社保基金)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元(社保基金)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元/月×月=元(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元/天×天=元(单位)【按60元/天-80元/天】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见上表计算方式,以本人的实际月工资标准计算)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见上表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019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四川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四川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四川省 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四川省 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 四川省 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 四川省 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 四川省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四川省 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 四川省 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 四川省 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 四川省 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 四川省 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 四川省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四川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四川省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四川省 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四川省 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 四川省 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 四川省 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四川工伤赔偿标准2019?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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