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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眼树赔偿标准,龙眼树征收赔偿多少钱一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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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电力建设征地补偿是多少?

江门电力建设 征地补偿 是多少? 划各区类别保护补偿标准: (一)耕补偿费:四类区3.9万元/亩;五类区3.12万元/亩;六类区2.86万元/亩;七类区2.6万元/亩; (二)园补偿费:四类区3万元/亩;五类区2.4万元/亩;六类区2.2万元/亩;七类区2万元/亩; (三)养殖水面补偿费:四类区4.05万元/亩;五类区3.24万元/亩;六类区2.97万元/亩;七类区2.7万元/亩; (四)林补偿费:四类区1.2万元/亩;五类区0.96万元/亩;六类区0.88万元/亩;七类区0.8万元/亩 第十三条 水稻青苗补偿费标准:1200-1400元/亩 第十四条 鱼塘补偿费标准: (一)四家鱼及其亲鱼、饲料鱼:2500元/亩; (二)优质鱼类、亲鱼、虾类:5000元/亩; (三)四家鱼与优质鱼类混养:4000元/亩 第十五条 般耕及农作物补偿费标准: (一)蔬菜类、瓜类经济作物:1800-2200元/亩; (二)工种植饲料草:600元/亩 第十六条 树及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一)龙眼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于300元/株; 2. 树冠2-4米:300-500元/株; 3. 树冠4米:500-800元/株 (二)荔枝树补偿费 1. 树冠2米:于350元/株; 2. 树冠2-4米:400-700元/株; 3. 树冠4米: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补偿费 1. 收益(树冠1-3米):80-150元/株; 2. 收益(树冠3米):150-300元/株; 3. 未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补偿费 1. 收益:20-50元/株; 2. 未收益:5-20元/株 (五)香蕉补偿费 1. 收益(已挂):50-60元/棵; 2. 未收益棵:40-50元/棵; 3. 未收益棵:6元/棵 (六)其各类木本树补偿费 1. 收益:80元/株; 2. 未收益:20-40元/株 (七)葵树补偿费 1. 树高1.5米:50元/株; 2. 树高1.5米:10-25元/株 (八)竹补偿费 1. 每丛10支:3-15元/丛; 2. 每丛10支:15-40元/丛 (九)落羽杉、水松、苦练树等工种植树木补偿费 胸径10厘米:30-50元/株; 胸径10厘米:于30元/株 第十七条 林木补偿标准: (一)商品林补偿费 1. 近熟林、熟林或熟林:按林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龄林:按林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 4. 未林:按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6. 经济林、花卉:按前3平均产值3倍补偿; 7. 幼龄林、龄林、近熟林、熟林、熟林划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标准》(附件3)执行; 8. 产苗木(营养袋苗)主短周期苗圃(:用材林苗圃、园林苗圃、树苗圃等):按前3平均产值3倍补偿;3及3内新建苗圃:按投资额3倍补偿; 9. 产观赏苗木主周期较绿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较易付给移植补偿费;能移植或移植较难按苗木实际价值补偿; 10. 参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资本及木材市场价格幼龄林、龄林、近熟林林木补偿具体标准按《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4)执行;熟林(熟林)林木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 (二)态公益林补偿费 1. 按占用商品林林补偿标准加倍补偿; 2. 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按《态公益林龄组划标准》(附件5)执行; 3. 幼龄林、龄林、近熟林态公益林具体补偿标准按《态公益林按龄组确定青苗补偿参考标准》(附件6)执行;熟林(熟林)态公益林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协商确定 (三)双补偿标准争议由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电力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迁移坟墓补偿费 1. 般土坟:360元/穴; 2. 骨坛:200元/; 3. 砖砌或水泥坟墓:700元/穴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 1. 框架结构房屋:1200元/平米; 2. 混合结构房屋:800元/平米; 3. 砖木结构房屋:600元/平米; 4. 简易结构(牛栏、猪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所砖木结构房屋):200-250元/平米; 5. 围墙:80元/平米; 6. 水泥面(10厘米厚内)、晒场、粪池:60元/平米; 7. 挡土墙:150元/平米; 8. 水井:1300元/口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 拆迁 青苗补偿办通知 江府办〔2009〕60号 各市、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务议审议通现印发给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遇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六月二十六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拆迁青苗补偿办 第一条 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华民共电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律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征、拆迁青苗补偿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沿线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工作 第四条 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变电站用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需要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植物或清拆合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未取合手续建筑、构筑物原则予补偿并要求条件自行拆除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合手续适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市、区民政府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预征、规划等合手续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通告起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范围内及施工所要通行道路抢种、抢建予补偿 第六条 变电站征范围按规划部门具征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拉线坑占用土面积按照规定计算: (一)塔其基础外露部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主坑拉线坑按每坑2-3平米计算其作占用土; (三)用保护杆、塔基础围堰按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算其挡土墙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实行征影响工程施工今线路安全运行青苗、木等附着物及牛舍、猪舍等临构筑物予补偿确施工原损坏按原则给予补偿: (一)施工程线行损坏青苗、木等附着物根据损失少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片损坏按作物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二)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余泥、材料堆放临占用土律实行征收用者应保证述临用产条件破坏;使用程挖土、压占等造土破坏应负责恢复土原状或达约定条件确施工原造青苗、木等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少补偿少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片砍伐或实际造片损坏按木规范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施工程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构筑物造损毁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工程施工原造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牛、猪、鸡、鸭、鱼等发死亡经畜牧或水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或水产部门确认由其原造死亡予补偿; (四)施工等原造原耕耕作层恢复或耕质量明显降则须按照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复垦费 第八条 已建运行及利用旧线行改造且用超旧线路线行用范围电力线路其新建杆、塔基础用按本办给予补偿 第九条 新建电力线路用建设用包括已取土证划拨、让集体建设用应征土使用者同意准予通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致使土使用受限制且土使用者要求补偿应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用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规划退缩范围内用原则作补偿 第九条 临使用荒山、荒、荒滩、荒沟未利用原则予补偿 第十条 新建电力设施用林电力设施用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电力线路通规定能造林种树(竹)应线路控制范围内全部林林(竹)木等按本办标准作青苗补偿 第十二条 征、永久占低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通知》(粤土资发[2006]149号)核定《广东省征补偿保护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补偿金额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权协商确定区类别标准根据《广东省征保护补偿标准区类表(江门区)》 征地补偿是由于政府部门需要长期使用这段土地,进行建设和改造,从而建设规模化的城市用地,所以 征地 需要对于原先的当事人进行征求同意以及 赔偿金 额的确定签字,确认之后才能了解赔偿的具体金额。另外对于金额不满意的征地标准可以不进行拆迁处理。

土地拆迁龙眼树怎么补偿

参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

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山东天诚国土规划院。。。

移动砍龙眼树过电览线有赔偿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有。

1、赔偿标准大致如下:所砍伐树木归树木所有者。

2、非经济树木:直径5厘米以下的,每株20元,直径为6-10厘米的,每株30元,直径为11-20厘米的,每株50元,直径为21-30厘米以上的,每株80元,直径为31厘米以上的,每株100元。

龙眼树越界到马路被小车刮掉要陪吗

龙眼树越界到马路被小车刮掉不需要陪。由交通事故对树木造成损坏,确定赔偿时按照树木实际的价值进行赔偿。

东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经批准的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征收第一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8.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的农用地按综合平均价每亩6.5万元补偿(只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按相应土地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2000元/m2,第二类片区1400元/m2;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m2,第二类片区2000元/m2;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元/m2,第二类片区384元/m2。其他土地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费。

第十条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算补偿):

1、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的,每亩补偿3.5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补偿3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补偿2.5万元;

4、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补偿0.5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葡萄、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等)补偿标准:

1、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万元;

2、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1.5万元;

3、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0.5万元。

对于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三)香蕉:每亩0.5万元。对于零星青苗,由镇街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四)林木、竹木:每亩0.2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每亩0.2万元。

(六)鱼塘青苗迁移费:每亩0.2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费:每亩1.2万元。

第十一条下列青苗不予补偿。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的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对被拆迁房屋,应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参照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六条住宅及综合楼(不含建筑占地)主体的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1500元/m2,第二类片区1200元/m2。

第十七条首层商业铺面主体补偿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m2,第二类片区3600元/m2。

第十八条框架厂房补偿价格为800元/m2,砖混厂房补偿价格为600元/m2,高级钢架结构补偿价格为4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补偿价格为200元/m2,并根据厂房已使用的年限进行折旧。

第十九条住宅及商业铺面装修补偿价格为500元/m2,厂房装修补偿价格为300元/m2,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二十条管线迁改方案由建设单位审定,管线迁改由镇街负责实施,但管线权属为省级以上单位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拆迁,镇街协助。迁移费由专业咨询公司审核,经市(或镇)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征用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拆迁私人房屋按每户2万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拆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实际损失的,可以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税务部门核实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6月30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应当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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