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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柴油1000万缓刑案例,非法经营罪柴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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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证销售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成功辩护

一、题记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艾伦·德肖微茨

二、案件背景

当事人李某在2019年初购买了一辆小型油罐车,挂靠在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名下,跑起了成品油运输生意,日子过的优哉游哉。不料,2020年4月,李某在某工地送柴油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传唤到案。当日,李某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第二天,办案单位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没有被刑事拘留,也就意味着李某暂时不用去看守所“报道”了。2020年5月,李某加了我的微信,聊起了他的案件,说自己买卖柴油被定了个非法经营案,想知道自己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提到了柴油闪点(闭口)的问题。看来李某还是比较专业的,或者至少懂得一点道道。当时我在微信中为李某简单的分析了案情,还是想约李某过来的,过来后有些事情能说清楚,也比较好谈。但可惜了,没约过来。后来也一直没有联系,我以为这个案件黄了。

2021年1月,李某突然又微信联系我,说他的案件已经判了,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问我上诉有没有希望。缓刑都判了,想争取无罪还是怎样?这是我心里的疑惑。见到李某后,李某才表示,他呢有两个朋友,也是类似的情况,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罚了点款,他的行为能不能争取也无罪呀或者少判点?说实话,我觉得难度可真是够大。

三、接受委托

“李某,你都认罪认罚了,检察院建议可以缓刑,法院也判你缓刑了?这以无罪上诉有风险的,搞不好检察院会抗诉的”,我说。

“律师,你给想想办法,我就是想上诉一下,看看能不能有所改变,哪怕刑期少点也行啊。当时我签认罪认罚时候量刑建议也就六个月,后来可能法院觉得轻了,又让检察院调整了,也没有告知我具体怎么量的就判了,我觉得一年两个月缓刑也重啊”,李某说道。

“什么?当时签的是六个月?”我脑袋也在快速思考,有答案了,能上诉了。“你的意思是上诉能争取轻点就行,如果能争取无罪更好是吧?”我又问道。

“是的”,李某说道。

“好,这个案件,我们也查询了大数据检索,非法经营柴油啊,主要涉及两方面的规定,其一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二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你的柴油是从正规的中国石油加油站购买,应当不是危化品,当然这也要看案卷材料里面有没有这方面的鉴定。另外《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被废止了,无证销售柴油可能也会变得无法可依,这都是咱们将来可能的无罪辩护思路和策略”。我顿了顿接着说道,“上诉呢,咱们可能不能提无罪的上诉理由,咱就暂时提原来的签字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6个月,现在判一年两个月过重为由上诉,这样的话咱们也没有违反认罪认罚规定,检察院应该不是抗诉。”

“行,听你的。”

就这样,李某也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思路,与我们谈好委托代理费用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四、二审辩护

确定了基本的辩护思路,书写了上诉状后,我们拿上委托手续和签好的上诉状来到一审法院,见到了一审办案的书记员。

“什么?李某要上诉?这案子有什么可上诉的,都判缓刑了。”书记员说道。

“我们呢也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他想上诉我们没理由拦着啊”,我说道。“另外我们今天过来除了提交上诉状以外呢,还想再拍一下一审的卷宗,您看可以吗?”

“可以,你们拍吧”,书记员很爽快的答应了。

在提交上诉状后,上诉期也在第三天后届满,我记得是个周一。在那周周五的下午,我当时正在外地出差,李某打来电话,说道,二审法院给他打电话了,让他下周一上午九点去一趟法院。这么快就到中院了,我心想。电话里,我告知李某,二审法院通知你过去是要给你做一份讯问笔录,因为法律规定,二审期间法院应当讯问当事人。可能会问你除了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外还没有其他补充要说的?你可以说:是不是这个案子可能会无罪,因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其余的话也不用太多去讲。

跟李某通完电话后,我立刻二审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二审法院我是李某的二审辩护律师,二审委托手续在一审上诉时已提交,看看二审案卷是否有我们的手续,另外这个案件我们二审是准备做无罪辩护的。二审法官答复我:看到了你们的手续了,二审呢你们可以做无罪辩护,尽快提交你们的书面辩护意见。

出差回来之后,我们加班加点完成了案卷整理、大数据检索、开庭审理申请书、书写二审辩护词等工作,并及时与二审法官当面沟通了意见。二审法院详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说他们再研究一下,看是否要开庭。

没几天的时间,我们又再次与二审法院取得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二审法院说道案件已经审结,合议庭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到这里,我觉得发回重审改判有希望了。

五、发回重审一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我们很快又与一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了我们的委托手续。现在万事俱备,只待开庭。

2021年3月,案件如期开庭,在开庭前我们也与李某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原则上,李某还是坚持认罪认罚,这点不能改。我们律师则是坚持无罪辩护。

我们的辩护观点还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等许可条件,经营柴油依法需要许可,但该规定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至此,零售柴油没有了明确详细的许可条件、程序等,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有观点认为,即便《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但上位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附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明确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仍然存在,柴油作为成品油经营仍需要得到审批和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随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废止,国务院未制定也未授权其他部门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经营柴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因此,即便上位法存在,在没有具体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前提下,仍然属于无法可依。

因此,由于法律的变化,李某经营柴油需要行政许可变得无法可依,故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庭审中,其实公诉人对此没有做任何回应,还是坚持够罪,也不谈理由。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官也很为难,在我们提交辩护词及部分无罪判例时,一审法官也让我们帮忙找一找有没有判有罪的判例。说实话,真有不少,但是我们只能苦涩的笑一笑说没找见,找到的都是无罪的。

后来我们跟法院再沟通,我们的意见呢是如果没法判无罪,能不能免于刑事处罚。“罚金在原一审中已经缴纳了,不能退了,有期徒刑缓刑给你撤了,单处罚金。”

这样的结果,说实话,已经超出李某的预期了,李某是欣然接受的,但是我们心里其实还是觉得有些无奈,虽然我们已经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了。

判决下来后,李某还询问我们要不要再上诉,其实我们知道他内心里已经接受了案件的结果,我们也就遵从了李某的真实内心。

六、结语

案件最后没有取得无罪的结果,遗憾吗?遗憾。但说实话,在不是确定性的完全无罪的情形下,这已经是最好的结局。委托人的追求,就是我们孜孜不倦的动力!

非法经营过千万能判多少年,几十万又能判多少年

非法经营的项目不一样,判刑也不尽相同,过千万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法经营食盐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①【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为罚金刑;

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张(盒)的,为拘役刑;

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九条: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1000万 但已全部退回 会判刑多久

1000万不管是非法经营额还是非法所得,都已经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虽然都全部退回,量刑可以从轻,但减轻是不可能了,最少判五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扩展资料: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无证经营柴油怎么处罚

无证经营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案例:梅州一男子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刑

众所周知,汽油等危险物品不可随意买卖,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才可经营。广东五华一男子却罔顾法律,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买卖,并雇佣周某某负责加油及收款。

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的一天,经朋友介绍,家住兴宁市做运输司机工作的陈某认识了周某,不久后便伙同周某、李某(另案处理)以合股方式在五华县水寨镇某玻璃厂后面的空地处开起了“黑油站”,非法经营汽油买卖。

三人合意入股后,由李某负责从外面运输95号汽油到“黑油站”,将汽油储存到一辆经过改装的白色废旧面包车上能装1500千克汽油的油缸内,并以每月2600元的工资雇佣五华小伙周某某为油站打工,负责为前来加油的汽车加油及收款。

陈某三人和周某某运用网络聊天工具贩卖汽油,在多个QQ群和微信群发布贩卖汽油的信息,如客户有意向便会主动加他们的微信或打电话联系。四人还组建了微信“工作汇报群”以便联系、互通有无。

该“黑油站”以低于正规合法油站的价格贩卖汽油,95号汽油以6.4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每次联系好客户后便由周某某用加油机从面包车里的油缸抽取汽油到客户的汽车油箱内,由周某某收取现金,如是便捷支付则用李某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钱款。

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该“黑油站”营业总额达111460.65元,从中牟利19353.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卖专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汽油买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是被雇请的打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梅州一男子非法买卖汽油被判刑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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