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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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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机制,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县(市、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管辖权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可以是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代表,主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行业、乡镇、街道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争议包括:

(一)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也可以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第八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分立后承受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或者分立时剥离资产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分立后所有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者破产的,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其开办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自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该自然人或者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以发包方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当事人,该自然人或者组织为第三人。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无继承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事实和理由的,应当推举仲裁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权限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第十二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福州市劳动仲裁怎么联系

福州市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人数递交副本。

办理机构: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四楼

咨询电话:0591-83314938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2.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诉人应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请问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推荐答案那个“尚法法律服务”是错的,那边是机关,不受理仲裁申请。正确的地址是华林路(斗门)水头路6号蓝祥宾馆二楼和三楼(福州市邮政大厦旁),乘108路公交车(往火车北站方向)至湖塍站下车前行约80米右拐。仲裁办联系人:林主任,电话:83657150(三楼)。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仲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福州劳动仲裁办在哪?

办理机构: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四楼

咨询电话:0591-83314938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的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依据,主要程序如下:

1、申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将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将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结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仲裁委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因程序性问题驳回申请的,制作裁定书;当事人未达成调解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如何申请福州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七、仲裁纪律。-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

1、裁决书-

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十、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

十一、劳动法咨询师

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哪里、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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