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信息是由(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是小编为大家从网络上收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农民工在工地干活突然死亡算不算工伤
属于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伤。但是,其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死亡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办理。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无资质承包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能认定是工伤么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无资质承包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可以认定工伤,承担工伤责任。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
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
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
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备案。
以上关于非煤矿山打工死亡算工伤吗和非煤矿山死亡赔偿标准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富华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