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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包工头工伤事故死亡,绥宁县包工头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绥宁县包工头工伤事故死亡,以及绥宁县包工头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工地上面发生了事故,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包工头需要赔偿多少钱的啊

1、工地工亡属于工伤,工地给上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给上的,由用工方支付。

2、赔偿包括: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3、当然,还要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

工地工人意外死亡包工头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没有前述情形,虽然发生了工人意外死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意外工伤应当按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建筑工人受伤发包方是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工人和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工伤,工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其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工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标准履行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地包工头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1、包工头如果与施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地工作时意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工伤鉴定与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包工头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并且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工伤。

我是一个包工头,今年我工地一个刚来3天的工人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工伤吗?这个赔尝跟事故一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假如该工人是在工地上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送医院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伤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视同工伤,等同于一般的工伤事故。目前,工伤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109X20=382180元)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前两项就要40万元,你一个包工头是承担不起的。

不过,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你是自然人(没注册过公司),估计上述规定,你上面的一家建筑公司(发包方)应是法律上与该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即该公司是死亡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方,要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但实际操作中,你也会承担一些赔偿(当然是你与发包方之间的协议)。

绥宁县包工头工伤事故死亡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绥宁县包工头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绥宁县包工头工伤事故死亡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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