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拆迁诉讼不予受理官司诉求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安置不合理民告官法院是否受理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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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争议案件应该如何诉讼?
关于 房屋拆迁纠纷 进行诉讼首先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的诉讼时效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有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房屋拆迁诉讼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什么情况下房屋拆迁部门不予受理?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 补偿安置协议 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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