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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拆迁分割官司怎么打,离婚的拆迁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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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婚后拆迁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在 离婚诉讼中 房子拆迁分割方法: 1、 被拆迁房屋 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 拆迁安置房 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 一方的个人财产 ,它只是 婚前个人财产 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 一方个人财产 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 父母的财产 ,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很多城市的老房子都因城市规划被拆迁,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发放比较有政策性,比较复杂, 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分割的争议越来越多。同时,我国现行的立法对拆迁安置房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探讨以下 (一)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 ,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即所谓的“万变不离其宗”拆迁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本人认为这种情况仍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因素。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当然具体补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考虑拆迁政策具体规定的人口利益、另一方参与缴纳房款、装修等综合情况、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去认定具体补偿的数额。 (二)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实践中,经常碰到有的父母为了防止子女在继承遗产时需缴纳大量的税费,在拆迁安置房登记的时候就把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一方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此种拆迁安置房属于婚前个人承租婚后购买的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拆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

拆迁房产离婚分割是: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拆迁安置房在离婚纠纷中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拆迁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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