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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出售判决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02 18:19:56出处:富华律师网阅读(8)

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时,将对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作出判决。请按照无忧找律师网了解农村宅基地买卖协议模板。阅读以下内容肯定会对你有帮助。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钟敏中字第2号0202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出生于x x x x x,汉族,北京x x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x x村。

上诉人白××因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京房售证字第07418号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审理工作现已完成。

2008年1月,王xx诉白xx一审法院:1997年1月16日,我与白xx签订《房屋出售协议书》号合同,购买白xx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巷x村x的8套房屋及院落。白xx答应为我办理转学和移民手续,白xx将承担相应的费用。这所房子的总价是10万元。白xx办完所有手续后,我先付9万元,再付1万元。协议的签署也得到了村委会的批准。付了9万元购房款后,我多次催促白xx办理相关手续。1997年1月20日,我翻修了原来的房子。我还在院子里建了一栋新房子,安装了供水、排水和供暖等生活设施。2007年12月,白xx起诉确认上述协议无效,要求我退房。2008年1月11日,法院裁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决定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白某某等。由于房子的价格和白××的不诚实,我再也买不起房子了。为此,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某赔偿我的场地补偿价格损失、装修损失和无因管理损失共计70万元。

白xx辩称,我于1997年1月16日与王xx签订的协议原本无效。王xx自1997年1月起管理该房屋,已出租使用11年。我对王xx重建房子的提议没有把握。因此,我不同意王xx的主张和反诉,即王xx应退还我1997年1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租金212元。

王某某对白某某的反诉提出异议,坚持我的诉讼意见,不同意他的反诉。

经过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回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王xx与白xx签订的购房协议被我院视为无效,白xx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王××扩建、扩建房屋,白××予以折价补偿。因为双方签订的无效合同确实会给王xx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白xx也应该对此进行赔偿。具体数额应由法院酌情决定。法院拒绝支持王某某的无因管理损失索赔。由于王xx、白xx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xx因使用该房屋而获得的具体利益,法院也将酌情处理。根据这个判断: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白xx将赔偿王xx房屋的扩建、折价的增加以及王xx经济损失共计28.5万元。2.判决生效后10日内,王xx将向白xx支付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王××的其他主张。四、驳回白××的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后,白xx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白xx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王xx的诉讼。王xx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16日,王××与白××署名为《房屋出售协议书》。白xx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x院的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xx。王x x已预付房款9万元,剩余1万元待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双方支付。协议签订后,王xx向白xx贷款9万元,白xx将房屋交付给王xx。2007年,白xx以王xx不是农业户口,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向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审法院判决确认王xx、白xx签名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王xx将所购房屋腾空并归还给白xx。白xx将房价款9万元退还给王xx。判决已经生效。王xx、白xx因赔偿损失再次提起诉讼后,原审法院委托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是,该诉讼涉及的房屋拆迁总补偿价格为540855元,其中该位置的补偿价格为432840元。本案涉案房屋价格为60947元,经王xx、白xx确认,王xx建造的房屋面积为11.78平方米,价值2924元。配饰价值31430元,装饰价值15638元。双方确认王xx投资20,954.05元,用于供暖、电表、供水、水池、棚舍、铁门、防盗门、狗窝、灯泡、吊顶、隔断、散热器、水磨石地面、庭院墙壁等部位。王xx还说,他花了418元买了房子的排污设施,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

以上事实得到(2008)朝民子楚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及双方陈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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