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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建筑合同纠纷审理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1-03-02 18:20:26出处:富华律师网阅读(2)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理并委托他人单独修理的,承包人承担的修理费用应限于承包人自行修理所需的合理费用。

31、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如何处理承包商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短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双方对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扣压一定比例的工程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应予支持。

四、工程造价鉴定

32、当事人申请鉴定工程造价,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既未达成和解协议又未采取其他方法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如双方均未申请认证,法院应作出解释。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经说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在鉴定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绝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说明不良后果后拒绝提交或者拒绝配合的,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不良后果。

33、当事人共同委托诉讼前的鉴定效果如何确定?

诉讼前,双方共同选定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做出相应的评估结论。当事人在诉讼中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允许,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34、工程造价鉴定按照法院的职权范围确定的事项包括什么?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的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有争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法院委托估价时,可以要求估价机构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估价结论,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对可疑部分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估价后,单独列项进行审查确认,或者在对有争议的问题启动估价程序前,先作出明确的结论。

五、民事责任

3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清工程,如何确定工程应付利息的起点?如果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期限内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且在审计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支持发包人计算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期限届满次日起应付工程款利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承包人还索赔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和利息,如何处理?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索赔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在

如果施工合同规定承包人有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分包或非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该协议可视为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应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4条处理。

38.如果承包商以雇主拖延结算或未能支付项目资金为由拒绝交付项目,该怎么办?如何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不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一般不支持工程,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拒不按合同交付工程,但拒不交付的工程价值明显超过发包人所欠工程金额,或所欠工程金额不大,且部分工程不交付将严重影响整个工程的使用,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39、在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中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如果承包商要求其他合作伙伴对未支付的项目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

如果承包人仅利用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作为被告收回工程价款,则应根据承包人的诉讼确定被告。

40.当雇主在租用大楼后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建筑合同时,承包商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业主(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建筑合同。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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