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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要花多少钱?

时间:2021-03-03 11:43:08出处:富华律师网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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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加班费。

一、案件受理费支付标准

(一)根据诉讼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以下比例支付:

1 .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缴纳;

3 .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按2%缴纳;

4 .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

5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0.9%;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支付0.8%;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7%缴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二)非财产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每宗离婚案件应支付50元至300元不等。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得单独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名称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每起案件赔偿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予单独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性案件应支付50元至100元。

(3)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如无争议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格应当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五)行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每件商标、专利和海事行政案件支付100元;

2.每件其他行政案件应支付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支付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如无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缴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0.5%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产权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缴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的,每份缴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每件应支付400元。

(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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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在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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