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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一

相关部门需要更多详细的规定才能制定并顺利执行法律。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运行、发展、清算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解释。 那么,来看看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一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一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由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 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的内容

根据《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适用若干问题规定的决定》的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者案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施行前民事行为或者案件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司法适用的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期限,是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届满的持股期限。 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份额的总和。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要包括时间问题的事件。 例如,如果某些民事行为发生在公司法之前,可以不参照公司法,以当时的法律规定为准。 除此之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时间的,法院可以不受理。 除了说明1之外,还有2、3、4,有更具体的规定,大家也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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