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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山东省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待遇。 还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期15天。 难产。 增加15天的产假。 多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人,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补贴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各地对晚生职工有一定的奖励假规定。 按照北京市规定,晚育(24岁以上)女职工,奖励假增加30天,奖励假男职工也可以享受; 对不休息的人,按照妇女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报酬。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女职工,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未为女职工投保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 其他附加工资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规定不同,是否支付由企业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的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发放:

1 .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称)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 .机关普通劳动者按本人单位工资和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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