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案件自始至终都有工作人员的辛苦,保证案件顺利进行。 但也有人徇私枉法,违反相应的法定程序,但案件却颠倒是非。 下一篇介绍办事员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一.什么是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形式、程序、时限等行政程序。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在不抵触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当视为“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 如果违反法律程序,可以采取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违反法定程序的被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通过判决予以撤销。
二.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说明: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变、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三)认定原判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判人民法院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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