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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怎么帮忙要工资

劳动局怎么领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认为不符合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 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已经查明其中一部分事实,可以对其中一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笔录、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调解对拖欠工资不起作用的,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局协助处理。 一般程序是分析受理,开庭审理和判决,最后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下发,公司就要按照这个规定按时给员工发几次工资,到了这个阶段还不发工资就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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