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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所以作为自治区,在管理上当地政府有很多自主权,他们会根据广西的本土情况和特殊性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 例如,广西对征地工作安排和补偿有自己的实施办法。 那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向被征收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倍补偿;

三、征用农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开垦地、轮休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的,按当地农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至二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殊用途林等林地中,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无收获的,参照长势补偿附近同类树种年产值5倍。 年产值的计算,根据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 收获有大小年划分的经济林地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10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的,应当尽量在收获后施工。 抓紧用地,必须破坏青苗的,以用地为单位按作物产值补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地面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地产价格标准补偿,或按原房屋面积建设质量相当的房屋

二、被拆迁的水井、渠道、道路、晾衣架场和其他设施,以用地为单位负责建设或拆除价格补偿;

三、墓址搬迁以用地为单位给予适当搬迁费;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设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应当安置的农业人口,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人均耕地占用数计算;

二、应安置农业人口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产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征用的耕地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含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应当缴纳新野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以用地为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 征地时计算产值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单位应享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交由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征地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用。

第三十三条被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两点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当场转为非农业户口。 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占用数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业户口可以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粮食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自治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被征用耕地原承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耕地被征用的相应免征。 免征的粮食指标,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市、县建设项目,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广西征收土地后的补偿费用也按土地用途分为几类,且大部分以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年产值为准,再乘以几倍计算。 另外,由于他们非常重视防护林,不得已征用防护林需要10倍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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