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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9年教师病假规定

2018教师病假规定

1 .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 .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开始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占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龄在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占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龄在10年以上的,占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活动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这些职工中,被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注:以上工资是指基本工资,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阶梯工资。 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由各事业单位单独制定,职工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按照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执行,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

2018教师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间、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届满为止。

3、病假职工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级至十级认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津贴、中勤、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因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单位工作年限,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患重症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重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身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超过两个月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局举报或者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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