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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不经济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结束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分质、分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只履行部分义务而搁置其他义务,或者擅自变更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岗位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作为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主动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但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力。 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规定的条款相互有内在联系,不可分割。 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主体必须自行履行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合同。

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用人单位选择其劳动者也是因为其劳动者具有用人单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要求。 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第三人代为从事应当由劳动者完成的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将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第三人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或者擅自将劳动者调动给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该条主要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执行工作内容,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并对用人单位有损害,不得诋毁工作岗位。 同样,工作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向职工支付工作报酬,不得拖欠,不得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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