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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雇佣童工罚款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尽量减少劳动力报酬,雇用未成年人劳动。 也就是说,是童工。 这已经严重违反法律,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也有朋友发现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并向劳动局举报,雇佣童工是否会管理呢? 这也是大家的疑问。 以下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雇佣童工局可以管理吗

非法雇用童工的,由劳动检查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非法雇用童工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最终处罚,行为恶劣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审查。

二.雇用童工法相关知识

1、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雇主(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用人单位非法聘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用人单位非法聘用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对应当查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聘用登记、审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切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将童工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使用童工每月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营业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7、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介绍每人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8、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9、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处以两倍罚款。 该非法机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缔。

10、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用人单位应当送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的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残疾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计算。

11、拐卖童工,强迫其劳动。 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仍以刑法拐骗儿童罪、强迫劳动罪

1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检举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核发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记虚假出生年月日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为从事个体经营核发营业执照。

13、文艺、体育部门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部门招收未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14、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到目前为止,我知道雇佣童工局是否管理这个问题的答案,但答案由肯定的劳动部门管理。 商家获取廉价劳动力雇佣童工,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大家一经发现,将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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