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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在一些案件中,审查专业证据往往需要司法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司法鉴定结论都令申请人满意。 那么,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结果不令人满意怎么办? 为了了解这个问题,以下是律师编辑为大家提供的具体内容分析。

一、作为当事人为什么不满意司法鉴定的结果,无非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结论对自己不利。 那么,如何看待这个不利因素呢?

(一)鉴定程序违法,当事人感到不公正

(二)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人不能认同结论的准确性

(三)鉴定过程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存疑;

(四)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的正确性难以让普通人理解;

(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管理混乱,弄虚作假从事违法业务现象频发。

以上五种情况,既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出发点,也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表现。 司法鉴定中的许多问题,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网络律师队伍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有着深刻的理解。 简而言之,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完全没有法律缺陷的司法鉴定结论。 因此,总结了一些司法鉴定的结论和应对方法。

二、先说审查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有法律规定,如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必须先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证据。 资料经过质量证明,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事件具有相关性。 如果没有证据,委托程序是违法的。 被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可以对委托燃气程序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应当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下达鉴定结论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以查阅鉴定。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专业性问题,但许多专业性问题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异。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是,普通当事人不知道这一点。 他们没办法只能接受结论。 因为鉴定的结论只是专家得出的,自己不知道鉴定应该基于什么标准,有很多标准。 那么,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 仁者见仁者见智。 另外,即使是同一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应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有理解和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对于具体的鉴定结论,我们认为仔细了解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给当事人找一个熟悉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会帮助你在这个重要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例如,余伟安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术和经验,往往能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普遍过分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将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作为“结论”直接应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就是这样但据了解,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年,第1条就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还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 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只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鉴定意见,意见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它代表着一家之言,可能是正确的。鉴定意见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才能为审判的证据确认和辩论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受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 因此,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量证明至关重要。 发现问题要充分暴露证据能力不足。 另外,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让鉴定人出庭领取质证,否则就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 例如,我在处理许多涉及鉴定的案件过程中就有这样的发现。 那就是鉴定结论书是如何与我国法院判决书具有相同的特征的。 那就是结论太早,缺乏分析论证。 对于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论证,结论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所以,相关当事人不能错过如此重要的环节,必须彻底追求依法维权。

三、如果你不喜欢司法鉴定的结果怎么办?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对鉴定结论错误不服推翻的,必须坚持重新鉴定申请。 获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不仅仅是单纯地提出申请,还应当为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尽可能地收集证据,尽其所能。 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过程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证据确认认定不能用作证据的其他情形”的内容,以及第二十八条中“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但“鉴定程序重大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证据确认不能用作证据的其他情形”、“有证据可以反驳”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 所以,能有大文章,有赖于当事人自身的努力。 聘请专业律师尤为重要。 例如,一些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不能提出充分理由,或者提出充分理由但法官不支持。 那么最终可能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地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投诉的手段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可以撤销原鉴定结论,也可以撤销司法鉴定结构积极违法的鉴定结论。

在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往往存在委托受理不严、鉴定结论松散、鉴定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和受贿腐败问题。 因此,也可以考虑检举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法。

(三)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谨慎的当事人会发现在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页上有“声明”。 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样的委托人应当为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不言而喻,鉴定意见基于检材的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 如果能收集到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鉴定意见就会失去基础,当然不能成为确凿的证据。

对缺乏分析论证、结论模棱两可的鉴定意见书,也可以委托更权威的鉴定机构向法庭提出精益求精、严谨的鉴定意见。 虽然这样的鉴定意见法官可能会无视。 但绝对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为都是意见,所以法官不仅喜欢口号式的结论,还喜欢分析和推论意见。

通过上述分析和解释,再来看看申请人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这个问题,大家应该已经很清楚了。 司法鉴定结果不理想的原因应因情况而异,如有任何违规行为,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应予以注意。 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师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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