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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日常新闻中经常出现关于事故程度的描述,一般大家经常听到的是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 实际上,对这些事故程度的描述也有一定的规定,不能随便使用这些程度的词语,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是什么样的呢?

(一)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为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失100万至900万人,上报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失1000万至5000万人,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失5000万至1亿人,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人以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是或的关系。 符合一个的话就变成定性的。

(二)其他不同行业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50户以上受灾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是重大火灾事故: 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 死亡、重伤10人以上; 受害者3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备前两种情况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燃烧、摔坏、爆破、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造成的人员伤亡,纳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残疾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有关规定认定。 火灾损失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种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时间上或者空间上不可控燃烧造成的灾害都属于火灾,所有火灾无论损失大小都应当纳入火灾统计范围。 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以下火灾: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破坏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3)机电设备内部故障引起外部明火燃烧,或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 )4)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航空器因飞行事故自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

二.船舶交通事故等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触礁、接触损失、波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及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金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标准包括

1、轻微事故:指一次受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事故中不足1000元,在非机动车事故中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1至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11人以上重伤,或1人死亡,同时8人以上重伤,或2人死亡,同时5人以上重伤,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首先需要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损失程度将事故划分为安全事故等级,然后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配置相关处理措施。 另外,根据事故的不同,划分等级的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在交通事故中死伤人数超过2人的话会成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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