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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认罪是不是就不能判缓刑了

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取得嫌疑人供述很重要,这是刑事证据之一,案件说明也比较可行。 多数情况下,嫌疑人在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进行无罪辩护,检方指控的罪名不予承认。 那么,被告必须认罪才能判决吗? 在这里,让我们一起通过这篇文章来理解吧。

一、被告必须认罪才能判决吗?

对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视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凿的,可以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因此,即使没有供述,只要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也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从证据与应当举证事实的关联度、证据之间的关联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只有在不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证实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不能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用证据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刑事诉讼的证据是什么?

证据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的法律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不得纳入诉讼轨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证据有以下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验、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这表明证据材料必须采用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材料不一定都是客观、相关的证据。 例如,物证可能是伪造的,证人可能是说谎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可能是虚假的。 因此,在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时,必须全面理解证据的概念,明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的事实都是证据的内涵。 此外,应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证据必须得到验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意识到这三项法律规定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关系。

结合刑法相关条款,小编分析了被告是否认罪才能判决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嫌疑人的陈述是确定案件的依据。 但只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犯罪事实确凿,证据确凿,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也不影响法院判决。 而且,拒不认罪的判决往往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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