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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一、一方的探视权可以被剥夺吗?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亲属权利并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 也就是说,离婚但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权利不可非法剥夺。 《婚姻法》规定:“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 ”探视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原则,所以探视权的行使违反孩子最佳利益的,应当中止探视权或者限制探视权的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更具体地规定:“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履行调解书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裁定中止探视的情况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行使探望权。 ”

二.探望权的特点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有权来看望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的规定。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法定权利。 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一项权利,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因为基于亲子间血统关系的感情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改变。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与子女暂时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积极作用。 探视权不是“权利最小化”。 它不仅是权利,也必然是“权利以外的东西”。

)3)探视权发生在离婚后。 离婚前,还不存在父母有有效婚姻关系、子女一起生活、子女一起教育、形式上探视权的问题。 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一起生活,因此有必要行使探视权。

)4)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实际上是一项义务性的权利,其行使必须使孩子完全享受父母的爱,使孩子能够接受积极健康的教育。 探望权的行使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

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探望权剥夺,但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探望权相关手续,或者非法探视的,监护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具体情况结合实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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