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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2条

一、刑法第32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自我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以下人士可以委托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委托辩护的权利。

自我辩护是指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 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从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中选择一人或者二人代替自己辩护。 此外,法律禁止正在执行刑罚的人或被法律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 这主要是考虑雇用这种人进行辩护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 并且本人已经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上难以充分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辩护。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35条、32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317条

相关知识: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根据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士可以委托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亲友”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谁能认定为“亲友”,这部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明确“亲友”的具体含义至关重要,这关系到谁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 既然法律规定“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则意味着“非亲友”不能作为辩护人,除非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其他身份条件。 顾名思义,“亲友”包括亲友,亲友指的是谁,这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只有明确“好朋友”的具体含义,才能更好地排除不合适的人作为辩护人。 顺便提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刑诉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亲戚朋友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验证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这一规定无疑给全国各地的法院带来了难题。 既然“闺蜜”的具体含义尚未明确界定,如何验证它是否是“闺蜜”的身份证明,无疑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争议。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中,明确委托专家进行辩解应当允许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性,辩护人也需要特定的职业,或者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派出。 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不仅会影响权益,而且司法会变得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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