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法

施工时水泥浆溅入双眼,与发包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事件概要

申请人刘某称,该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某路段施工权后,违法将该部分工程分包给某。 当年5月,刘先生受雇于某某,进入隧道工地工作。 工作的内容是在打浆机旁边搅拌水泥。 当年6月3日凌晨5时许,溅出的水泥浆不慎溅入申请人眼中,申请人立即就医。 当年11月22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被迫出院,与项目部负责人多次协商赔偿,但均无结果。

事件的思路和体会

申请人作为民工,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按工伤处理。

:发包公司将经营权承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谁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据作为该事件代理人的分析,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应当

被申请人将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自然人,向某承包被申请人工程后,对完成该工程所聘请的劳动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可以确认申请人作为自然人聘用于某的劳动者与被申请人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

审判的结果

申请人作为民工,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按工伤处理。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