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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履行期限

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找到公司要钱,但公司以账上没有这么多现金为由拒绝支付补偿和赔偿金。 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仍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持有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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