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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如何计算的

标准时间制和综合时间制都是我国的一种时间制度,但在具体工作时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意味着这两种时间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不同。 综合小时制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呢? 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具体介绍。

按照规定,部分特殊行业、企业、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数。 综合工时是以标准劳动时间为基础,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的工时制度。

例如,王先生在一家有淡季的渔业公司工作。 旺季的工作量非常大,但淡季长期无事可做。 他的工作单位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工时。

实行这种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特定日子(或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劳动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劳动时间,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此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也就是说,综合计时制有加班费,一般按1.5倍支付,法定假日给工人安排工作时按3倍支付加班费。

在小王的情况下,小王一年的工作时间,计算下来有些公司要支付他1.5倍的加班费。

因为综合时间制的工作时间是特殊的,所以计算工人的加班时间时很麻烦。 根据上述介绍,劳动者超过总法定标准劳动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劳动时间,超过的部分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平时按1.5倍支付,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时按3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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