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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童工的有哪些规定内容

当今社会,虽然也有中小学生在暑假期间找传单、服务员等短期工作以增加自己的工作经验,但法律上并没有夏巴蒂这个词。 一般来说,未满16岁是童工。 我国童工很多,有人自己谎报年龄报名,也有人用人单位招聘。 我国禁止雇佣童工,劳动法对童工有什么规定呢? 我请律师整理了劳动法中关于雇佣童工的内容,请阅读。

一.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个人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劳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损害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辅助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禁止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个体雇主、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 禁止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二.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

1、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雇主(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2、第三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用人单位非法聘用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3、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对应当查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聘用登记、审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4、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5、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切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将童工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使用童工每月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营业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介绍每人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7、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资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8、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处以两倍罚款

9、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用人单位应当送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的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残疾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计算。

10、第十一条拐卖、强迫劳动童工,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未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

11、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检举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核发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记虚假出生年月日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为从事个体经营核发营业执照。

12、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雇主非法招用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童工,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次介绍童工,罚款600~1200元。

对违反第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为: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由此可见,我国严格禁止用人单位雇佣未满16岁的童工,从各个方面禁止非法雇佣童工,对向未满16岁的童工介绍工作的人也将受到处罚。 根据雇佣童工的劳动情况,处罚程度略有不同。 可见,国家也在继续为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而奴役。 综上所述,我们正在寻找律师对劳动法中有关童工的规定的解答。 如果还有疑问的话,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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