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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内容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禁止机关招收童工。 单位违法招用童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还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这里请允许我向律师小编详细介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雇主(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许可用人单位非法聘用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对应当查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聘用登记、审计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使用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使用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使用童工每月5000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切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将童工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使用童工每月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营业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介绍每人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第九条没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处以加倍罚款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用人单位应当送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的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残疾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卖、强迫劳动童工,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降级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检举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核发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记虚假出生年月日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为从事个体经营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机构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部门招收未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只是禁止招募童工,但对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允许公司招募,但也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我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帮助。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律师网站的相关律师。 他们会根据你的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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