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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八十七条内容

据了解,我国诉讼案件的种类除民事诉讼案件外,还有刑事案件。 根据诉讼案件的种类不同,使用的诉讼法则当然也不同。 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处罚决定参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提交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未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起草阶段的具体体现。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在什么案件中应当实施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分歧最大的是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不立案”的案件。 应该怎么理解这条? 除了通常所说的“有案不立”以外,还应该包括其他事件吗? 以刑罚代替刑罚,以劳动教养代替刑罚的案件是否在刑事立案监督范围内? 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侦查的案件:

一、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未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这种情况是典型的案件不成立。

二、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案件立案或处理。 俗称“以罚代刑”。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之所以普遍,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作为治安处罚对象,实际上是放任犯罪。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转为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刑事立案后进行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能否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存在一定的分歧。 也有人认为,案件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检察机关不能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监督的观点不妥。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进行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实质上是将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 因此,此类案件也属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

以上全文是关于刑法八十七条如何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刑法的第八十七条主要是关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监督如何实施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公平公正透明的公开、相关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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