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法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中辞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退休问题。 重庆作为西部大城市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那么,这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是什么呢? 我们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接下来就向律师编辑介绍一下重庆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请大家参考。

一.辞职概念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行为。 退休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采取暴力、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根据职工自身选择,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重庆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执行或者经用人单位申请拒绝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员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将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

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长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供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员工自动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自行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在其他情况下,劳动者自愿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职工自动退休,即自动退休,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指挥、强迫危险作业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不告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辞职并不一定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导致职工退休时,我们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者自动退休,也就是说自动退休的话,用人单位不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以上是律师网主编关于重庆市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辞职的规定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如果仍然有疑问,请咨询律师网的律师。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