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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本文主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主要问题及其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这一切实的法律问题。 以下,向律师网站的编辑做了简单的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不予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的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判断为终局判断或者非终局判断,用人单位对该仲裁判断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判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进行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调解协议达成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只对给付义务达成一致,双方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派遣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派遣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者任命的形式向劳动者转岗。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转岗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况。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限制竞业,但不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劳动者履行限制竞业义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追加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当事人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工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起诉前用人单位修改有关手续的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经营期满不再继续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明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明与内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国内用人单位建立雇佣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进行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本解释不适用。

以上是法律365小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的梳理,希望在日常劳动争议中对你有所帮助。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劳动诉讼实践经验的深化积累和司法观念的进步,有关部门必须完善原劳动争议规定的司法解释,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 如果还想知道其他领域的法律常识,欢迎直接咨询律师网站上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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